如果早能料到人生後來的種種變故,不知道陳滿還肯不肯再次丟下“鐵飯碗”去海南。1988年初,海南被確定為“經濟特區”的那一年,這個25歲的年輕人,和一群四川老鄉來到海南。1992年12月末,一起殺人焚屍案震驚海口:四川人老鐘遭人殺害後,凶手縱火後逃走。據瞭解,老鐘是四川某公司駐海口的工作人員,時年46歲。其公司在振東區(現已併入美蘭區)上下坡村109號的房子,平時由他看管。陳滿曾是這裡的租客。陳滿隨即被鎖定為凶手。1999年4月,經過長達6年的司法程序,陳滿二審獲判死緩。
  此後,從海南到北京的政法機關,開始陸續收到有關此案的申訴材料。但陳家人得到的回覆均是對原判的認可。
  近日,走訪四川、海南等地,查閱陳滿案的卷宗材料,發現諸多懸疑:由於“物證丟失”,本案主要物證並未在庭審中出示;陳滿堅持喊冤,且其有罪供述亦多處存疑;另一些被判決書認定可證明陳滿犯罪的證言,在律師看來恰可反證其沒有犯罪……
  懸疑1 沒有作案時間?
  作為陳滿的申訴人之一,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易延友仔細梳理過所有案卷。他首先得出的結論是:陳滿不可能有作案時間。
  據一審判決書認定,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,陳滿得知上下坡村停電,且鐘就要返回四川,便從寧屯大廈竄至上下坡村109號。見鐘在客廳喝酒,便與其聊天,隨即從廚房拿起一把菜刀,趁鐘不備,朝其連砍數刀,致鐘當即死亡。接著,陳滿焚屍滅跡。
  起訴書還稱,陳滿在殺人前先換上了事先備好的衣物,殺死老鐘後又換回來。
  易延友根據判決書援引證人的證言分析,案發當晚的18時至20時,陳滿一直在寧屯大廈。
  據陳滿的一、二審辯護人曹錚當年的步測,來回寧屯大廈和案發地點就需14分鐘。易延友認為陳滿不可能有作案時間。
  懸疑2 講不通的邏輯
  邏輯上諸多矛盾,也是律師們質疑的重點。首先是陳滿的工作證問題。據起訴書顯示,他殺死老鐘後,將自己的工作證放入其褲子口袋。
  陳滿的一份筆錄顯示:這麼做是為了“造個(已死)假象,公安局就不會找我了。”
  但曹錚認為,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。“如果是為了掩人耳目,那陳滿在殺人後應該銷聲匿跡,可為何他還要接著領著工人幹活?”
  其次是殺人動機。據海口中院認定,陳滿之所以起殺心,主要有兩方面原因:其一是債務糾紛。因其未交房租,陳與鐘產生矛盾。另一方面原因是,鐘還聲稱要告發其私刻公章幫人辦工商執照的事。
  但據曹錚瞭解,陳滿當時已有幾項工程款即將收回,經濟狀況還算寬裕,沒理由為了這點錢起殺心。另外,通過這位證人的話也能看出,老鐘本人也參與了私刻公章辦執照,他自然不會去舉報。
  懸疑3 矛盾的口供
  無論是在庭審中,還是本案宣判後,陳滿始終強調,他的多份有罪供述,均是刑訊逼供的結果。
  曹錚在分析案卷後還提出,這些口供也有許多與實情不符之處。據他當年的統計,這些矛盾的口供至少有18處。
  比如,陳滿交代說當時使用毛巾被捂住老鐘的嘴巴、頭部,還用來擦拭地板血跡,但現場勘查並未發現帶血的毛巾被;陳滿稱自己使用打火機點燃了煤氣罐,但現場發現的卻是火柴盒和散落的火柴若干;陳滿還說自己殺人後取走了錢物,並存放在一個朋友那裡,但檢方後來並未出具這方面的證據……
  懸疑4 “傳說中”的物證
  陳滿的另一位申訴人、四川律師王萬瓊認為,物證是本案的一大“硬傷”。
  據勘查筆錄記載,當時的勘查人員提取的物證有帶血襯衫、各種刀具、10多處血痕等。
  據王萬瓊瞭解,警方要麼幾乎沒有做任何的鑒定或檢驗,要麼稱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。
  讓她更生疑竇的是,勘查筆錄中幾把菜刀、血衣,甚至包括陳滿的工作證等重要物證,在法院兩次開庭時均未出示。“說是被警方搞丟了,案子還沒審判,怎麼就能丟了!”王萬瓊認為,甚至不能排除刻意隱匿證據的可能。
  陳滿案的一審審判長告訴記者,由於公安機關沒有保管好“個別物證”,確實存在“疏漏”。
  他還透露,正是考慮到公安機關的“疏漏”,他們才判處陳滿死緩,而不是死刑立即執行。
  澎湃  (原標題:“傳說物證”讓被告人服刑21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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